碰觸毒品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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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網友會來電詢問本所律師有關販毒、吸毒、運毒、栽種大麻等等的刑事責任,我們簡單整理比較常詢問的相關法規如下。~更新時間2017/6/8~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毒品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施用毒品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持有毒品: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栽種罌粟、古柯、大麻: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供栽種之用,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大麻種子: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大麻種子: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大麻種子: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2項、第3項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

  1. 版主您好~ 我是目前大四的大學生 在先前 因為騎乘機車誤闖了紅燈 被一名酒駕轎車撞上
    機車飛出約13.7公尺(肇責單) 人當場被撞飛 我方因違規 對方則是行經路口未減速和酒駕
    對方當時因公共危險罪被當場扣車留在警局 我也留在警局陪對方談和解後續的事情
    我方機車幾乎全毀 約5萬維修費用 人的手腳和顏面都有擦傷
    對方轎車車頭有凹毀 約13萬維修費用 人沒有受傷
    對方說詞 : 要是你沒闖紅燈 我也不會撞上你
    我方說詞 : 酒駕是違法 喝酒就不能開車 若你無開車也不會撞上我

    對方認為我也有過錯 所以不願意賠償 只出5000和解金 保險公司也因為酒駕所以也不會理賠我方有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 但法官有說 因為我也有違規 本案不一定會成立 請問假設若不成立 我用民事求償 能向對方索取賠償嗎 民事求償中對方能不能用我違規在先來為自己辦解呢? 學生半工半讀 無力負擔機車維修費 目前上班和和上課都需要同學接送 受傷走路也都不方便 請問還有甚麼管道嗎 麻煩版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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