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與想像競合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83號刑事判決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學理上稱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而非數罪併罰之,此觀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自明。販賣毒品者如以一個販賣行為,同時為不同級毒品之買賣,例如同時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固有想像競合犯之適用,祇能從一重罪處斷之。但如數個販賣毒品行為之犯意個別,販賣行為互殊,且不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則應一罪一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能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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