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外運輸毒品入台,入境遭查獲,能否主張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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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從國外運輸毒品入台,入境遭查獲,能否主張不能犯?這個其實在法律上應無爭議,不過還是會有網友來電詢問,下面引用節錄一個判決,供民眾參考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刑事判決

按運輸毒品罪祇以所運輸之毒品已實施運送為已足,並非以運扺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換言之,區別該罪既遂、未遂之依據,應以已否起運為準,既已起運,構成該罪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又所謂「不能犯」,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且無危險者而言。亦即犯罪之不完成,係由於行為之性質上無結果實現之可能性,不能發生法益侵害或未有受侵害之危險,始足當之。倘行為人有犯罪之故意,並已著手實行,其犯罪之不完成係由於外部障礙所致,自不能謂係不能犯。本件上訴人等既從泰國起運海洛因來台,即已實施運送行為,當構成運輸毒品既遂罪;又上訴人等受託攜帶海洛因來台,並於入境時,始遭警查獲,顯與行為之性質無結果實現可能性,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之不能犯有間。〇〇〇上訴辯稱其所為,猶屬未遂犯或不能犯云云,顯屬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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