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三審的常見問題
▲什麼樣的理由,可以上訴三審?
參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因此提起刑事第三審的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針對刑事二審判決不服,聲明上訴後,多久要提上訴理由狀,沒提會怎樣?
參刑事訴訟第382條第1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同法第395條規定「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簡言之,原則上應於聲明上訴後1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給原審法院,假設到了三審法院要判決還是沒提補提上訴理由,三審法院就可以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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