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律師:販賣毒品vs集合犯之法院判決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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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48號刑事判決
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販賣毒品罪,難認係集合犯。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販賣毒品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如認先後多次販賣毒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集合犯意,而依集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則與刪除連續犯之修法意旨不合,且就多次販賣毒品之犯行,逕論以一罪,反較連續犯刪除前之法律適用,失之寬鬆,亦與刑罰評價之公平性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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