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才自白認罪,無偵審自白減刑的適用

<毒品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2-2321-2681、0919-635-333找黃律師>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其中「審判」中自白的部分,如果被告是於三審才自白認罪,是否符合?最高法院106年6月20日第7次刑事庭會議採否定說,認為此種情況與立法目的不符、且自白屬於證據方法之一,二審判決後不得提出新證據。

相關決議整理,可以參考→點我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