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的刑事責任有多重?黃律師告訴你


販賣毒品的法律責任

販賣毒品的法律處罰,規定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簡要整理如下:
販賣第1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販賣第2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販賣第3級毒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販賣第4級毒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上開的處罰規定可知,販賣毒品實屬重罪,若誤觸或涉嫌此類罪名,不可不慎重處理。

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的提醒

被警察釣魚、買家指認販毒、專案等等,都是實務上常見開啟偵辦販賣毒品案件的原因。另外,販賣毒品的案件,也常會有偵辦過程及證據取得是否合法、證據補強是否足夠、是否構成共同正犯或共犯的疑慮。而要判斷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的要件,律師通常須由買家證人的證詞、通聯及譯文內容、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以及現場查獲的情況綜合研判。另外販賣毒品的處罰甚重,而偵查中認罪與否,攸關將來能不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刑法第59條減刑,因此,不論犯罪嫌疑人是要做認罪答辯或者否認犯罪的答辯,我們都建議犯罪嫌疑人應該要在偵查階段,就應該要先諮詢專業律師為宜。

販賣毒品的減刑規定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3.      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本所提供毒品案件的諮詢管道(建議面對面諮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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