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毒品罪之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Ⅰ.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Ⅱ.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Ⅲ.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Ⅳ.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Ⅴ.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Ⅵ.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Ⅶ.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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