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為什麼可以聲請觀察勒戒?法院為什麼可以裁定觀察勒戒?法源依據是哪一條?

網友提問:

最近有網友詢問本所律師,為什麼吸食、施用第1或第2級毒品,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法院可以作出觀察勒戒的裁定?是依據哪一個條文?

律師回覆:

1.觀察勒戒的法律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

2.律師說明: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二十四小時內為之。」規定(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就是施用第1級跟第2級毒品之罪)可知,施用第1級毒品、第2級毒品,檢察官應該要聲請法院裁定,命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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