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種大麻,無法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刑

整理人:建律法律事務所-黃建霖律師(0919 635 33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必以被告所犯之罪為上揭規定之罪為限,犯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並不在其列。原判決已說明檢、警雖因林建昇之供述,而查獲意圖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共犯陳仕谷,然與上揭規定之要件不符,自無從依該規定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八號參照)。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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