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販賣毒品的競合關係

整理人:建律法律事務所-黃建霖律師(0919 635 33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所稱製造、販賣毒品云者,本屬數個獨立成罪行為,有其中一行為,即足單獨構成犯罪,倘或兼而有之,且其數行為間具有想像競合之關係者,得從一重論處;否則,即應併合處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五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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